
非法討債方法,在婚姻存續(xù)期間,夫妻一方為親朋好友提供借款擔保,當親友無力償還時,作為擔保人要承擔一定的擔保責任,這樣的事情確有發(fā)生。那么無償擔保之債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呢?是不發(fā)夫妻共同承擔呢?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。
【案情介紹】
王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,借款期限為2年,楊某以個人名義為李某的借款提供了保證。當借款期限屆滿時,此時的王某因經(jīng)商失敗身無分文,無法償還,李某在多次向王某主張債權(quán)不得后,一紙訴狀將楊某及其妻子孫某告上法院,要求二人共同償還該擔保的20萬元的債務。
【爭議焦點】
在本案中,楊某以個人名義為債務人王某向債權(quán)人李某提供擔保,保證該債務的實現(xiàn)。楊某承擔該債務,這是無可置疑的,那么楊某的妻子孫某是否應對該2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呢?也就是說這20萬元的擔保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?
【法院判決】
一審法院經(jīng)過審理,駁回原告李某要求孫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,僅支持李某要求楊某立即償還該借款的訴訟請求。判決依據(jù)是該債務雖然發(fā)生在夫妻關(guān)系存續(xù)期間,但沒有夫妻共同保證的合意,也沒有證據(jù)證明該借款用于家庭生活,因此,這20萬元的擔保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。
李某不服一審判決立即上訴,二審法院卻對一審的判決進行了改判,支持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,二審法院認定這20萬元的擔保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。
【律師說法】
同一案件為什么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呢?在訴訟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和把握呢?例如本案中無償擔保之債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。法律應如何平衡債權(quán)人權(quán)利的救濟和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(quán)益的維護呢?
在本案中,我更傾向于一審的判決即認定夫妻一方對外提供保證所產(chǎn)生的債務原則上由提供保證方承擔責任。20萬元的擔保債務應屬于楊某個人債務。
首先,根據(jù)合同相對性理論,夫妻一方提供擔保的行為顯然是合同行為,根據(jù)合同的相對性原理,夫和妻一方的個人行為所產(chǎn)生的法律上的義務不應該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。
其次,從夫妻共同債務看,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(guān)系存續(xù)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是:為了日常家事。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是為了日常家事,那么適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見代理,推定為夫妻共同行為。故夫妻的負債行為應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圍內(nèi)。但如果過分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圍,不恰當加重一方的經(jīng)濟風險承受能力。夫妻一方的擔保行為不屬于家事代理,系個人行為,其配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。
認定婚姻關(guān)系存續(xù)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,還應考慮兩個標準:1、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、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。符合上述條件,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,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。
再次,從擔保關(guān)系上來看,如果夫妻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的擔保行為,并認可此種擔保,或者債權(quán)人能證明該擔保行為夫妻雙方從中受益,則擔保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。
結(jié)合本案,被告楊某為債務人李某提供擔保這一行為并未得到其妻王某的認可,未有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,系個人行為。楊某因為擔保承擔保證責任而形成的債務,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與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所形成的債務,家庭也顯然沒有從中獲益,所以該債務應當認定為楊某個人債務,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,擔保人楊某的妻子對以上債務不承擔共同清償責任。
對債權(quán)人的建議:債權(quán)人如果要讓保證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擔保責任,債權(quán)人必須將夫妻一方的擔保數(shù)額向夫妻的另一方核實、簽字確認,并留下書面憑證。只有確保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(quán)并得到其認可,無償擔保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就能水到渠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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